大工大委发〔2014〕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货物、工程与服务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学校的利益,促进学校的廉政建设,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的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按职责组织所管辖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和监察对象实施监督,负责相应经济合同及其执行的审计监督。监督部门的参与不能免除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学校监督部门、全校职工和外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项目工作小组及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内容为:
(一)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的内容
1.是否做到对拟招标项目进行审查;
2.是否做到对招投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
3.是否做到对招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对招标项目工作小组监督检查的内容
1.招标项目是否列入年度工程修缮计划,物资设备与器材、图书教材采购计划;
2.是否进行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项目的招标方案;
3.是否对市场的产品或材料的价格、品种及其他供求信息进行了调查;
4.是否对供货厂商、建设和修缮工程单位进行了资质、资信、技术、产品质量和业绩等方面的调查;
5.是否及时发布招标信息;
6.是否受理并审查投标文件;
7.是否按要求建立专家库,是否在招标前随机抽取专家,是否对参与评审的评标、谈判与询价组成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8.招标工作是否按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
9.对招标项目的内容、标准是否公开;招标活动完成后,招标的结果是否予以公布;
10.是否对合同进行审查,是否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合同完成后是否组织有效验收。
(三)对招标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内容
1.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
2.是否与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建筑承包人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3.在制作招标文件中,是否对某供应商有倾向性,是否在需求技术指标中隐含对某一供应商倾向;
4.是否违反《大连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擅自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或施工单位承包建设、修缮项目;
5.是否擅自变更采购数量、提高采购标准或建设、修缮项目的设计方案、增加预算。
第六条 对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成员的监督检查内容为:
(一)评标工作小组的专家、谈判组、询价组成员是否经招标办集体研究确定、是否在开标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
(二)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亲属或利益关系的,是否回避;
(三)评标工作小组成员是否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职责,是否与供应商有不正当的利益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下列招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小组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
1.在实施招标、采购活动管理职责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大连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3.擅自指定工程承包单位或供应商的;
4.对供应商、采购人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5.对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或假借“协议招标”方式规避招标的;
6.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7.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8.与供应商、建筑承包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破坏招标程序的;
9.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10.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12.拒绝、规避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在实施招标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对评标工作小组、谈判组、询价组成员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1.与用户或建设、修缮部门、供应商、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2.收受贿赂,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
3.评标工作小组、谈判组、询价组成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责任划分和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界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应行政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有关责任的处理:
(一)一般违纪行为的,可依据校内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岗位津贴、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二)严重和特别严重过错,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处理可以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权限
第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二)决定是否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三)调查过错行为事实;
(四)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权限:
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正副校级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在招标过程中过错行为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为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