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纪检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大连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纪检员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10月26日纪委委员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纪检员工作规定》
中共大连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大连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执纪作用,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均设置1名基层纪检委员。
第三条 基层纪检委员由所在基层党组织选举产生,并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纪委报告,校纪委审查备案。
第四条 基层纪检委员在本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纪委和基层党组织必须支持纪检委员的工作,为他们履职积极创造条件。
第五条 基层纪检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二)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
(三)为人正直,敢于担当,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基层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单位(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维护中央权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和党员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协助本单位(部门)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对本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执行学校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情况的监督,对本单位(部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四)协助学校纪委开展相关信访及纪律审查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部门)党组织向学校报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定期向校纪委(监察处)报告工作情况,配合学校党委和纪委做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六)完成所在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监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基层纪检委员的工作权利
(一)建议权。有权参加或列席决定所在单位(部门)事务的有关会议,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部门)工作情况;有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询问权。有权询问所在单位(部门)决定的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事务。
(三)检举权。有权向学校党委、纪委检举本单位(部门)党组织或党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四)监督权。有权对本单位(部门)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内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本单位(部门)事务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有权对本单位(部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 基层纪检委员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和校纪委管理和监督。校纪委要加强对基层纪检委员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定期开展纪检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基层纪检委员的政策理论和监督执纪水平。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大连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